唐勇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税务经济犯罪金融证券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汪某某、李某与孔某、王某某等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唐勇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5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某某、李某与被告孔某、王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勇律师,被告孔某、王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孔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自2014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于2014年12月22日出借2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率2.5%,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日为借款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又出借20万元,借期66天,月利率2.5%,逾期还款违约金10万元;2015年8月19日原告再次出借100万元,月利率3%,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日为借款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借款人利息支付至2016年1月,自2016年1月后借款人不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经协商,原告与借款人孔某签订还款计划,约定分两次还清本金及利息,并追加了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人,还款协议签订后,借款仍未能按期还款。被告王某某与借款人孔某是夫妻关系,借款人取得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且王某某为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故被告王某某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对孔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债务在保证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孔某、王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112000元(该部分利息自2016年2月1日以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6月1日共计四个月,以后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主张至实际还款日止);2、被告孔某、王某某支付原告违约金244000元(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一自2016年2月1日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日后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主张至实际还款日止);3、被告孔某、王某某支付原告代理费50000元;4、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1、2、3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孔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实际支付了相应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与违约金总计超过了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无效,故被告应当支付以借款本金1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0元的诉请,本院根据发票金额认定为40000元,应当由被告支付。因被告王某某与孔某系夫妻关系,且孔某的借款均用于共同经营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孔某所负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王某某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中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孔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一次性偿还原告汪某某、李锋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孔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两原告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54元,由被告孔某、王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