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O13年4月某日凌晨1时许,初三学生被告人杨某伙同同案人黎某、罗某共三人携管制刀具骑电动车到江门市某县城街道“某某酒吧”门口,三人看见女子周某独自一人在前面小巷步行,于是由罗某持刀、黎某随行,杨某开电动车在原地等候。罗某三人快步冲到周某面前,罗某用刀架住周某脖子,黎某动手搜周某身上,从周某口袋抢得诺基亚手机一台及15元钱。得手后,两人快速逃回杨某处,杨某载着两人火速逃离。后周某在路人的帮助下报警。
第二日,罗某将手机拿到典当行抵押,得款100元。罗某与黎某将劫得的15元买了烟,手机款100元两人在网吧挥霍一空。杨某由于昨晚回家晚,且是第一次作案,心中惶恐不安,导致第二天,心情恍惚,并没有受约出外。杨某的母亲发现杨某异常,多次询问下,杨某跟母亲坦白昨晚经历。于是,杨母劝说杨某去公安机关自首。在杨母陪同下,杨某于10上午到当地的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罗某、黎某抓捕归案。
宋鑫律师接受杨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阅卷后根据案件的案情性质及当事人的情况作有罪减轻辩护,在公安侦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并申请取保候审: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是从犯;4、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接纳律师辩护意见,同意取保候审。杨某得以走出看守所。
最后法院审判,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O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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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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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的债权今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