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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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北京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 胜诉

发布者:骆慧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8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邓某与北京某影视文化公司缔结影视作品联合摄制合同后,公司拒不履行,邓某遂主张作品著作权

      2016年1月,邓某与北京某影视公司签订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影视公司负责发行案涉电影,作为条件,邓某将影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影视公司。

      2018年底,影视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邓某遂起诉北京某公司,主张作品著作权及发行收益。

     骆慧超律师受邓某的委托,向主审法官提出详细代理意见并被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将著作权及发行收益判与邓某。

【律师点评及代理思路】——代理律师骆慧超以《合同法》《著作权法》相应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著作权转让的目的是影视作品发行,被告未依法依约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应当解除,相应著作权、发行收益应当由邓某享有。

建议法院维护原告权利。

【裁判结果】    ——  胜诉,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  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时,务必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形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全面审查,日后一旦发生争议、诉讼时将占据主动地位。


骆慧超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民商法)学位,师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现为中华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