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XX高法民二申字第14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A,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104,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17,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XX捷夫
审判员 饶 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