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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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邓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陆志强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租赁合同中有关“生约”和“死约”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双方皆享有在“生约”期间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实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某一段期间内享有的任意解除权。


任一方在“生约”期间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法院亦予以支持。


承租人在合同提前终止或合同期满后,应当履行后合同义务,腾退并交还租赁房屋予出租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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