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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房双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陆志强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钟房双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XX71行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房双,男,汉族,1955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起诉广州市XX保护人身、财产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XX7101行初11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认为《北三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新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程序和内容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该方案属于北三环高速公路工程拆迁补偿中的前置性、阶段性方案,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亦无明确设定权利义务,故起诉人A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A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A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广州市XX和官塘村东排经济合作XX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是北三环高速公路工程的被拆迁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工程的启动、施行以及相应发生的征收征用,直接对上诉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广州市XX作出涉案方案及其发布实施,针对的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不是其他行政行为的前置手续或程序,性质上属于已实施的、具有确定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涉案方案对上诉人设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并对上诉人的法定权利进行了实质侵害,使上诉人发生实际损失,且两级政府均认为该方案具有可诉性,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严重侵犯和剥夺,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广州市XX依据有关文件,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的《北三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新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虽对拆迁范围和对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作了规定,但该方案尚未最终确定上诉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A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城XX
审 判 员  吴 云
代理审判员  闵天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高芬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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