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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表

发布者:龙海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721人看过

2016年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表


制作时间:2016年1月1日                                制作人:龙海

序号

项目

依据

备注

1

医疗费

按票据(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专家会诊费、器官移植费、后续治疗费)

2

营养费

20-40元/天×营养天数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住院天数

4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包括经营利润损失、特殊工种补助费);

无固定收入的:1.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2.或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5

护理费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家属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6

交通费

按票据

7

住宿费

合理发生、实际费用(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8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2548.21元/年×20×伤残等级系数 (2)农村居民6671.22元/年×20×系数

2. 61—75周岁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2548.21元/年×年限×系数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20为基数)(2)农村居民6671.22元/年×年限×系数;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2548.21元/年×5×系数(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6671.22元/年×5×系数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有质证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准)

10

伤葬费

(受诉地法院上一年职工居民人均月收入×6个月(一次性给付))

11

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15254.64元/年×年限(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 农村居民5970.25元/年×年限(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2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1. 60周岁及以下450965.2元

2. 61—75周岁22548.21元/年×年限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以20年为基数)

3.75周岁以上的112741.05元

农村居民1. 60周岁 及以下133424.4元

2. 61—75周岁6671.22元/年×年限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以20年为基数)

3.75周岁以上的33356.1元

13

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

赔偿三个亲属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14

精神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5万元,可在交强险范围内请求优先赔付:50000元×伤残系数,死亡为50000元

15

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修理费用及贬值或折价(全部赔偿原则)通常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的车辆、衣物,手机、动物等财物的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通则117条》)

车辆停运损失

16

鉴定费

凭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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