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涉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第二轮)
**区人民检察院:
谢***涉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历经两次退侦,现结合补充卷材料,发表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本案不宜定性**诈骗罪
***贷各环节,***医院作为涉案参与主体系主导地位,系主犯;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有关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主体的规定,***行为可按照合同诈骗初步定性;鉴于***等人从属地位,主犯不构成贷款诈骗,那从犯也应当不按照贷款诈骗处理。
二、叶***等人美容贷金额不宜记入诈骗金额
本案***介绍**贷人员主要有:叶***(贷款**万)、***(贷款***万)、谭***(贷款***万);整个案卷中只有****供述系骗贷,并无其****等人供述、讯问笔录等材料,且***只逾期最后一期贷款,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办理***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排除其他多种可能性。
三、骗贷金额应当以借款人逾期本金(不含息)而非贷款总额计算
若本案经查实确系非法占有目的,有关诈骗金额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案发前借款人非法占有实际金额(本金),不宜一刀切按照贷款总额计算。
另外本案中,从现有案卷材料看,****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被刑事立案;不论是否最终查实该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否,也不论***是否出于自身“中介过错”原因代为偿还贷款,弥补了***金融损失,***在该二人被刑事立案前已经替还***贷逾期金额,辩护人认为该***人贷款及逾期金额不应纳入骗贷金额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四、***认罪悔过,涉**诈骗案金额已经全部偿还到位,***并未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不予起诉处理
结合现有证据材料,目前可以相互初步佐证***介绍的涉案***贷人员仅:谭***,***;但***是否虚假骗贷、非法占有目的待查;截至目前,涉案人员逾期金额也全部由****代为偿还到位,****并未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涉案虽符合***诈骗立案追诉2万元的规定,但同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3条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补充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对涉案人员**不予起诉处理,恳请检方予以采纳。
此致
辩护人:谭璐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