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无独立经济来源老人因损害行为导致他人经济损失,赡养人没有代为赔偿法定义务: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宜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家住重庆璧山区**街道**村黄某,65岁,无精神疾病,生育一子一女,无独立经济来源;2016年10月5日,因与子女争吵后,心情极度愤懑;为泄愤,将邻居停靠小区奥迪牌小轿车砸坏,奥迪车主与老人及其子女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拟将老人及赡养人一并起诉索赔。
争议焦点:
老人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子女是否需要承担代为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此类案件,赡养人是否具有赔偿义务?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的复函》([1989]法民字第3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9)第43号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二款(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赡养人垫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意见》第161条第二款是对年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民事主体侵权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至于赡养人自愿为被赡养人支付赔偿费用,可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