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增多,为防止夫妻一方任意挥霍或者双方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平衡未举债一方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新增条文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成为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案例
小新和小兰结婚后买了辆车,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的轰鸣声,小新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但妻子小兰认为超过家庭消费水准,不支持汽车改装。为此,小新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明借款3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小明可以要求小新和小兰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吗?
检察官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原《婚姻法》中并无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民法典》新增条文第1064条,与第1060条相呼应,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归纳为三种类型: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如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侵吞共同财产而虚构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盗窃、抢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且债权人知情的,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所举案例中,如果小明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小新和小兰的共同意思表示,则法院无法支持其要求小新和小兰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小贴士
为了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正式列为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诉讼期间,都涉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家庭成员本应同舟共济、荣辱与共,但是如遇到一方大肆挥霍,或者恶意制造债务,也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保护自己,保护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