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对夫妇离婚后,曾经的爱侣分道扬镳,作为爱情象征的钻戒,在分手时,却引起了争议,结婚钻戒归男方还是女方?还是应该公平划分?
案例回顾
孙先生和冯女士交往不久后就在民证局领取了结婚证,随后按习俗办订婚仪式。
仪式上,孙先生送了冯女士一枚1克拉多的钻戒,价值12万元。此外,还有一条价值5万多元的铂金钻石项链、3万多元的名牌手表等首饰。当天,孙先生给冯女士的现金,冯女士当日已返回大多数。
领证后不到3个月,双方还没来得及办结婚仪式,就因为性格、工作、住房等问题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
孙先生向法院提请诉讼,诉请准予双方离婚,女方返还钻戒、铂金钻石项链、名牌手表等首饰,合计近30万元。
冯女士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后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过,钻戒等彩礼不应返还。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现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书并举行订婚仪式,但并未举行正式结婚仪式,根据一般社会习俗,在未举办结婚仪式前,男方交给女方的首饰等财物,均应视为彩礼。女方在订婚当日将现金彩礼中的大部分返还陈某,未返还物品均系女方个人专属用品。男方要求返还剩余的现金彩礼及财物,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虽然珠宝是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妻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妻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其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妻子的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丈夫给妻子珠宝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丈夫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因此珠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看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了。如果离了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甚至离婚时的存款也得分对方一半,而只有珠宝是你的!所以,别再没收工资卡了,多买点珠宝首饰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