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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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有什么规定

发布者:谭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670人看过

家,是每个人的港湾,是孩子成长的沃土。不同的家庭环境塑造不同的孩子。然而,随着人们思想的改变,离婚率逐年增高,陷入父母不幸婚姻里的孩子也越来越多。

说到“孩子”,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有什么规定”的话题。

为您解答: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案件中孩子判给谁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得出,离婚案件中孩子一般判给母亲抚养,但因情况特殊也可判给父亲抚养,但不管是判给哪一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如果出现矛盾纠纷可以收集证据去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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