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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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送出的转账红包能否要回?

发布者:谭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6305人看过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比较频繁的,互赠金钱礼物,互发红包、转账及小额的汇款的情况都是很常见的。如果因为不合适而分手,曾经的转账、红包还能要回吗?今天的文章就给大家讲一下,情侣间的金钱互赠,哪些情况可以要回,哪些情况不能要回。

第一种情况:日常消费转账

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情侣之间会经常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会构成赠与关系。这种情况下,所赠财产的金额往往不大、大部分为消费性支出,且已经完成交付,所以一般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如果转账中,还存在“520元、1314元、131.4元”等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数额,也应视为恋人之间的示爱赠与。



第二种情况:超过日常消费的大额转账
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一方为发展、巩固感情而付出的合理范围内的财物,只要没有违背伦理道德或侵害他人权益,应认定为基于自愿而实施的行为,另一方接受该财物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则不应单纯的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可能构成恋爱期间的借款行为,或者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种情况: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按照按照法律规定,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解除婚约,赠与财产应当予以适当返还。通俗来讲,就是我们所说的“彩礼”。彩礼是双方基于缔结婚姻的一种赠与行为,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双方缔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彩礼一般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种情况:给小三转账红包
已婚的一方在自己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小三转账、发红包、代支付款项的行为,有损社会共同道德和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而小三取得财产系基于非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而取得,主观上并非善意取得,该赠与合同亦应被认定无效。已婚者的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全部款项。

在一般情况下,正常生活消费的转账红包或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红包,会被认定为表达情谊的赠与行为。如果赠与的财产超过了正常的生活消费,或被认定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另外,如果有已婚者赠与“小三”财物,已婚者的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所赠与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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