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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 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 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04 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05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6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 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08 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09 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0 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1 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13 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4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15 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