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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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律详解,转需收藏!

发布者:谭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007人看过



1.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有约定,约定应明确、应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即便婚后只有一个人挣钱,另一个人啥也不干,挣钱的这个人的所有收入,都应作为婚内财产。


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


比如某一方在银行有100万存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这100万是卖掉婚前的个人房产得来的,而且没有与夫妻共同存款混同,那么法官会认为这个钱属于个人所有。


相反,如果无法充分举证这100万的来源是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则认定100万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把婚前财产卖掉后,个人财产变为货币,从法律上讲,这时候的货币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就算用来购买新的资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但这时候多了一个举证责任,必须举证手里这笔钱是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如果无法证明,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还有两种情况,也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前以个人名义对企业或公司进行投资,基于该投资所得的收

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盈利所得的利润分配、股权分红等,应当为夫妻双方共有。


比如股票,如果是婚前买的,婚后一直没有操作过,仍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婚前买的,婚内频繁操作,那么无论涨跌,股票等其他投资理财收益,仍然会被认作婚内财产。


2. 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出租,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那么租金也会被认定共同所有。


除非房屋所有人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由自己进行,另一方没有参与,那么这个房屋的租金仍然归个人所有。


3.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受赠财产处理,属夫妻共同财产。


4.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5. 彩礼可以返还吗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第2项、第3项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6. 一方擅自出售公有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不离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8. 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9. 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 同居期间的财产


(一)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二)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11. 婚外情所涉赠与财产


(一)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二)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12.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数额=【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13.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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