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法院为何判决无罪?
韩某(男)与郑某甲(女)于2003年1月27日在A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2个子女。2014年郑某甲确诊为运动神经元病,经多方寻医问诊仍未康复,但郑某甲具有独立、正常的思维意识,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
韩某控诉郑某乙(郑某甲之父)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对其实施暴力殴打行为;2018年2月8日,限制其人身自由,以强迫其与郑某甲离婚;2018年5月3日,限制郑某甲人身自由和强迫郑某甲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2018年6月14日,韩某以郑某乙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由,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作为一种亲告罪,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控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从法律定义上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因此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且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此处的暴力行为指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极为轻微的暴力,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经法院查明,韩某控诉的两次纠纷均与韩某婚姻无关。2018年1月13日,韩某确与郑某乙发生肢体冲突,是因郑某甲车辆去向问题,并非郑某乙强迫韩某与郑某甲分开以干涉其婚姻自由。韩某在冲突中受伤系双方撕扯推拉所致,双方均存在过错,不能认定为郑某乙暴力殴打韩某。
2018年2月8日,双方因郑某甲母亲养老金的事宜发生争执。韩某报警后离开,过程中未发生郑某乙限制韩某人身自由的行为,亦不存在郑某乙干涉韩某婚姻自由的事实。同时法院认定,郑某甲具有独立、正常的思维意识,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因身体疾病现由其母和保姆照顾,行动不便,所以郑某甲委托郑某乙办理离婚诉讼等事务。郑某乙没有做出限制郑某甲人身自由,强迫郑某甲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故郑某乙既不存在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行为,亦无干涉韩某离婚自由的犯罪故意。韩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郑某乙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韩某控诉郑某乙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缺乏证据支持,控诉罪名不成立,不能认定郑某乙有罪,应依法对郑某乙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