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彩礼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缔结婚姻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对于大部分地区的人来说,彩礼可是一笔“不菲”的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一定的彩礼。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同居生活了,双方结婚不久后女方出轨导致离婚的,男方还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
基本案情:陈某(男方)与王某(女方)于202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前,陈某向王某给付了彩礼25万元。双方登记结婚后同居不满半年,陈某便发现王某有婚前不检点及婚后出轨行为,双方因此发生多次争吵闹离婚,但因彩礼返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且要求王某返还陈某给付的彩礼25万元。王某抗辩称,同意双方离婚,但是不同意返还彩礼。王某认为,给付彩礼是当地的习俗,是陈某的自愿赠予。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之后一直同居生活了半年,根据法律规定,彩礼无需返还。法院认为:陈某与王某均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上认定的“共同生活”应该是指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并建立起家庭关系和精神依托。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但是由于男方起诉离婚时距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到半年,且双方未生育子女,不能认定为双方已经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并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最终,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同居的时间、彩礼的数额以及用途等因素,判决王某向陈某返还彩礼12万元。
法律点评
一、彩礼的定义。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地方习俗,一方于婚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量金钱和物品,以表示愿与对方缔结婚姻诚意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婚宴的支出、三金首饰等不属于彩礼。二、改口费的性质。一般情况下,改口费不属于彩礼,而是一方及其亲属赠予另一方的费用,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三、虽然双方已经办理婚礼,但是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四、虽然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后同居生活,但是如果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不长(比如不到半年)便分居的,如果双方离婚,男方仍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一部分的彩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此处应该理解为长期稳定的夫妻同居生活,短时间便分居或离婚的应该视为未共同生活),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五、返还彩礼数额的影响因素。返还彩礼的数额并非一定可以全额返还,具体返还多少,还需要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男女双方的过错、养育子女情况、彩礼的用途、当地经济水平、男女双方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