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离婚率逐年增长。究其原因,这与社会经济发展、民众家庭婚恋观念改变等因素有关。甚至有人调侃,以前的“”一生只够爱一人”已经变成了“一年只离一次婚”了。
针对离婚率不断增长的情况,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债权债务分担等问题的话题讨论也越来越多。实践中,很多夫妻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有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会有类似“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外负债的,债务由该一方承担,另一方无需偿还。”的约定。然而,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夫妻一方能否用这种约定来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
一、按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无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作的约定,原则上对夫妻双方具有效力。除非该协议得到第三方债权人的确认和同意,否则不得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对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偿还。但是根据《离婚协议》不负清偿债务责任的一方,在向债权人清偿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