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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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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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幼儿园侵权纠纷案

发布者:谭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11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宋**系邻水**幼儿园学生,2018年4月**日上午8时左右被送往邻水县***幼儿园上学,当天上午11时左右宋**的老师打电话给原告法定代理人**,告知宋**在学校肚子疼痛难忍,叫家长马上派人去接。家属随即前往幼儿园接宋**赶往**医院检查;诊断结论“左侧睾丸扭转,手术治疗后,睾丸缺失或严重萎缩”,司法鉴定:宋**属七级伤残。

  原告与被告**幼儿园就宋**受伤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宋**受伤一事是否发生校内存在重大分歧,鉴于案发当天入学前宋**身体已经存在不适状态,加上幼儿园当天全面停电,监控设备无法正常录像,故无法还原案发现场。经两次庭审,原被告双方依旧僵持不下。

  律师基于委托人利益,充分介入斡旋、诉前庭后调解;终在第三庭庭审结束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双方就此化干戈为玉帛。

律师观点

  诉讼从来只是手段,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本案宋**受伤若完全发生校内,则校方毫无悬念需要承担完全责任,然而客观证据记载并非如此;在证据不充分情况下,如何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避免判决不利,需要律师充分运用诉讼经验、谈判技巧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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