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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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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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减资企图逃避企业债务,终究还是弄巧成拙连带担责。

发布者:谭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9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重庆**公司拖欠我方当事人到期货款33万余元,我方当事人在货款催收过程发现重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擅自减资并转移资产,企图规避债务风险,我方随即将公司及股东一并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1、判决重庆**公司支付欠款33万余元;2、股东在减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公司及股东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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