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二、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
1、有下列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至于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2、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犯组织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