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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的真实案例

发布者:师本领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5日 30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又一个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的真实案例

【案件简介】2018年张某某因在杭州误入诈骗公司参与诈骗,被西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远赴杭州3次,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取保候审申请》,终于2018年12月21日成功对张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回家过年。庭审前充分与被告人张某某沟通交流,充分认识其处境,确定最大化保障合法权益的辩护思路;庭审据理力争、全面维护被告人,最终取得最优化、最轻的处罚——缓刑。

判决结果】构成犯罪,但判处缓刑,免受牢狱之灾。

注:本案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查询案号:浙江省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106刑初545号。



附:辩护意见书


张某某诈骗一案

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作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张某某的陈述与辩解,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以及《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张某某,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某某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这已经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张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张某某也算是受骗而误入歧途。张某某参与本案时间较短,不足两个月。其对公司并未真实全面了解,尚处于公司叫干什么就干什么的盲目状态。但张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属于被具有合法执照的公司蒙骗的打工者,其犯罪行为尚可原谅。

五、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赃退赔,已全面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对张某某可以从宽处罚。

六、张某某深刻悔悟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彻底反省,并多次向辩护人表达内心的悔恨之意,具有发自内心的悔罪表现,且其本身并没有社会危险性。辩护人认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悬崖勒马,任何时候都不为晚。在张某某的身上,刑法的谦抑性应当得到体现。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结合张某某在本案中的参与程度、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处罚或者单处罚金。

                               辩护人:师本领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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