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师本领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6日 9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指控两罪:一罪不成立 另一罪免处
【案件简介】检察院指控:一、杨某某利用担任**县监理公司经理和**县**设计院副院长职务便利,在监理**县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他人47900元财物,构成受贿罪。二、杨某某利用**县**设计院院长职务便利,伙同院长、出纳,私分国有资产489277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
【律师辩护】本律师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找到本案的突破口:公司性质与犯罪主体是否符合受贿罪的要求?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达到必须判处刑罚的程度?通过分析论证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辩护观点:
一、依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杨某某担任**县监理公司的经理职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杨某某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受贿罪,检察院指控不成立。
二、杨某某虽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所私分的“国有资产”仅仅是手续不完善,情节较轻、积极退赃,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
(注:对于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受贿罪,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了论述,未在判决结果中直接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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