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张慧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