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由此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案情简介:2021年3月6日李某入职被申请人山西某公司,在该公司热控岗位担任电仪主管一职,山西某公司每月支付申请人基本工资为14000元,全勤工资为16000元。李某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后,山西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在李某工作期间山西某公司也未足额向李某支付基本工资。
办案过程:李某通过华律网平台找到律师,李某与律师通过电话联系后介绍了基本情况后接受了李某委托。接受委托后律师与李某详细沟通确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梳理了该案件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定,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山西某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双倍劳动合同工资等共计11万余元,仲裁委受理该案后原定于2022年1月26日仲裁开庭,但仲裁开庭前经律师、李某与山西多次沟通,山西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90000元。山西某公司履行完毕后律师代理李某向仲裁委撤回仲裁申请。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提示:作为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