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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帮助当事人拿回三十余万款项

发布者:张传蓉|时间:2023年05月12日|6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蓉,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地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


原告A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0日,C与B公司签订了《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C班组承包B公司位于定日县绒辖至聂罗边防公路所有剩余桥涵主体及附属工程的改建工程,并约定了工作内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C班组依约完成工作任务,双方于2020年1月1日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结算清单》,确定C班组结算总金额为1,761,087.6元,其中已支付1,449,087.6元,尚欠315,000元未支付,B公司就所欠款项一直拒付给C。2021年2月1日,C将上述款项的债权转让给A,因此,B公司作为支付主体应当向A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B公司辩称,1.A不是适格的原告,因为C对其债权转让给A并未通知被告,因此C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没有约束力;2.被告并未授权张某某、王某某与C班组进行结算,其行为仅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被告,且被告的公章是否真实需要鉴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0日,C与B公司签订了《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C班组承包B公司位于定日县绒辖至聂罗边防公路所有剩余桥涵主体及附属工程的改建工程,并约定了工作内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C班组依约完成工作任务,B公司的队伍负责人张某某、王某某与C于2020年1月1日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结算清单》,确定C班组结算总金额为1,761,087.6元,其中已支付1,449,087.6元,尚欠315,000元未支付。2021年2月1日,C与A签订了《债权转移协议》,双方约定将C对B公司315,000元债权转让给A。2021年4月16日,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白玛措姆将《债权转移协议》邮寄至B公司董事长蔡龙,蔡龙于2021年4月20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代付明细表》《桥梁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清单》《债权转移协议》、邮寄单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裁判结果


被告某地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3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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