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微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胜诉:虽未签署纸质合同,但成功帮助原告追回设计费约27万元

发布者:张微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24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2 月2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结合原告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及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罗某某于 2023 年X月 X 日代表某某公司签署《设计成果签收单》、《阶段性成果验收确认单》及《确认函》是履行职务行为,认定某某公司已经确认某某公司交付了案涉项目合格的设计成果,案涉项目现场施工已经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虽然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并未正式签署《重庆XX设计合同》,但双方就案涉工程设计事宜已经协商一致,由王某某发起的合同内部审签流程已通过,某某公司已接受某某公司的设计成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在《阶段性成果验收确认单》中明确了设计费总额及进度款支付比例、时间,对剩余 10%的设计费支付时间未明确,结合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双方原协商的合同条款对剩余设计费的支付时间、涉案装饰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的事实,确认被告应在签署《确认函》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某某公司所主张设计费270161.78 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某某公司诉请某某公司支付设计费 270161.78 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某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设计费给某某公司造成资金损失,某某公司主张自2023 年1X月X日开始计算前述损失,但依据《阶段性成果验收确认单》约定的进度安排,某某公司应在书面确认相关设计成果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设计费,某某公司所举示证据证明某某公司于2023 年1月 10 日书面确认某某公司交付了案涉工程全部合格的设计成果,故某某公司应自当日后 20 个工作日(即2023 年2 月10 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应以270161.78元为基数,自 2023 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25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设计费270161.7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 270161.78 元为基数,自2023 年2月1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案件受理费 5383 元,减半收取计 2691.50 元,由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