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甘XX在履行XX协议中,虚构事实骗取XX培训款46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立案前退赔赃款、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金额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发布者:黎翎翎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12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甘XX在履行XX协议中,虚构事实骗取XX培训款46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立案前退赔赃款、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金额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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