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君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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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轻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发布者:葛君凤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8年生,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住东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11日被抓获,于2024年1月12日被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寄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2月6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刑诉〔202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4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葛君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称: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无前科,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被采取措施前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免除刑罚、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份至2023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的1张中信银行卡)、1张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卡、1张交通银行卡、1张招商银行卡,共计4个银行账户以自己操作转账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涉案赌资共计402400元,被告人李某提供的4个银行账户流入金额共计9472955.25元,被告人李某从中获利 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现扣押于延津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张小彬、陈倪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豫威盾司鉴[2023]电鉴字第268、269、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录音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李某在被抓获前与延津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联系,但李某并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构不成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 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葛君凤律师,三级律师,秉着“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17110126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