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苗律师网

业务能力扎实,认真严谨的好律师。

IP属地:湖北

喻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昭福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18612285点击查看

遗嘱安置房买卖产权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喻苗|时间:2024年07月31日|5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A与被告B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A委托喻苗律师代理本案,被告B则由邱景律师代表。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点包括合同的履行条件、房屋产权的归属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件背景

原告A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了位于华容区XX的一套安置房的所有权。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B,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将安置证等相关文件交付给被告B,被告B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然而,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条件和房屋产权的归属产生了分歧,导致纠纷。

争议焦点

  1. 合同履行条件:被告B主张,由于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因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A则认为,合同标的房屋已确定,且能够变更至被告B名下,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2. 房屋产权归属:被告B认为原告A无权处分案涉房屋,因为房屋未登记在原告A名下。原告A则辩称,通过遗嘱继承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有权进行买卖。

  3. 合同效力问题:被告B主张,由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原告A则坚持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认定《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合法有效,且原告A通过遗嘱继承已取得房屋的继承资格,有权处分房屋。虽然房屋未登记在原告A名下,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本案中,喻苗律师成功代理原告A维护了其合法权益,确保了合同的履行和法律的公正执行。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喻苗律师为原告A争取到了应有的法律保护。


  • 全站访问量

    30406

  • 昨日访问量

    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喻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