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9月,被告王某甲将其承接的某小区开业活动转包给原告郭某甲。郭某甲依约提供了全部设备搭建、礼仪接待及舞台演出等服务。活动完成后,王某甲未按期支付费用。经催要,王某甲于2018年2月9日与郭某甲及案外人周某甲共同签署《欠条》,确认欠付某公司35万余元,承诺于同年3月15日前还清,逾期按日息1%计息。此后,王某甲仅偿还11万余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2024年6月,周某甲及某公司分别出具《说明》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郭某甲。郭某甲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甲支付欠款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郭某甲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王某甲辩称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其不发生效力,且应由原债权人共同起诉。二是案涉《欠条》中利息条款的效力。王某甲主张利息条款系郭某甲带人施压所签的格式条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利息标准过高。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某公司及周某甲与郭某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郭某甲庭后补充提交了已向王某甲通知债权转让的证据,故郭某甲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关于欠款本金,扣除已偿还的11万余元,王某甲应偿还剩余欠款23万余元。关于利息,《欠条》约定逾期按日息1%计息,郭某甲主动调整为按起诉时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2%计算,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甲支付郭某甲欠款2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及保全费三千余元由王某甲承担。
【律师价值】
黄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证据组织方面,黄领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债权转让事实及催款过程。在策略制定上,针对被告关于主体不适格及受胁迫的抗辩,精准运用《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并在庭后及时补充债权转让通知证据,成功确立原告主体资格。在庭审表现中,面对过高的利息约定,主动将诉求调整为LPR四倍,既维护了当事人核心权益,又确保了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黄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