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按农村习俗认亲取八字,认亲时原告将彩礼礼金128800元,订婚首饰四件,6套衣服、6双鞋子(有票据证实的金额共计15765元)送至被告家中。被告父母给原告回礼20800元。之后,原告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原告向被告家中送去肉、糖、酒等礼品,向被告父母支付酒席钱28000元,另向被告父母支付3000元用于购买衣服。被告父母给原告和被告压箱礼金12000元,给原告金戒指一枚、衣服两套、鞋子两双,另为被告置办了嫁妆。原告与被告举行婚礼后未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共同生活6个月。后被告离开原告家,带走订婚首饰中的金手镯、金戒指,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无奈诉请返还礼金16.3万元。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仅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1. 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 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是否共同生活;3. 若彩礼系婚前给付,此给付行为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返还彩礼的范围是什么?
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其中注意的要点包括:1. 金钱与实物均为“彩礼”的表现形式;2. 已用于筹备婚礼或共同生活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围;3.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给对方的小额赠与,属于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
三、法律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是什么?
给付彩礼的一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返还彩礼的,以支持其请求为原则。下列情形可视为例外:1. 如果一方给付彩礼完全基于自愿,而非迫于社会压力或出于当地习俗,应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2. 虽未登记结婚,但彩礼被男女双方共同消费的,或虽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彩礼在共同生活中被正常消费、毁损的,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