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以及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等是最主要的几种类型。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隐名代持、冒名登记、是否属于真实股东)
常见情形:
1.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代持,实际出资但工商不登记;
2.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对股东身份发生争议;
3. 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本人未出资未签字;
4. 继承股权后股东资格争议。
应对措施:
1. 优先固定证据:出资转账凭证、代持协议、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会签字记录、参与经营证据;
2. 公司内部:申请公司将实际出资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 诉讼:以公司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
4. 被冒名登记:起诉请求确认不是股东,判令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公司法》(2023)第56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工商登记未经变更,不得对抗第三人 。
2. 《公司法解释三》第21、22条: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当证明已出资认缴或者合法继受股权 。
二、股东出资纠纷(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瑕疵出资)
常见情形:
1. 认缴到期不缴纳出资;
2. 虚假出资、非货币出资估价虚高;
3. 出资后通过虚构交易、关联交易抽回出资;
4. 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争议。
应对措施:
1. 公司向该股东发送书面催缴出资通知,设置不少于60日宽限期;
2. 股东拒不缴纳,公司可依据章程股东会决议,对其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作出权利限制;宽限期届满仍不缴纳,可解除股东资格;
3. 公司、其他股东起诉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起诉要求瑕疵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股权转让:受让未到期出资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无力缴纳,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第88条)。
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4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 《公司法》第88条:转让认缴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不能足额缴纳,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出资已经逾期再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善意受让除外)。
3.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虚构债权债务转出出资属于抽逃出资。
三、股权转让纠纷(合同效力、优先购买权、阴阳合同、付款违约)
常见情形:
1. 对外转让股权,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
2. 股权转让款逾期不支付;
3. “阴阳合同”,工商低价备案,私下高价交易;
4. 转让股权存在权利瑕疵(质押、代持),受让方受损。
应对措施:
1. 转让方对外转让,务必留存书面通知+送达凭证,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书面文件;
2. 发生侵害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当在知道同等条件30日内、股权过户1年内起诉,主张同等条件购买股权;
3. 受让方拿不到股权或者股权有瑕疵,起诉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4. 阴阳合同:以真实交易合同作为履行依据,规避税务部分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8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条件,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 《公司法解释四》第17?21条:侵害优先购买权,不直接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其他股东逾期未主张优先购买权,丧失该权利;受让人无法取得股权,可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赔偿 。
四、股东知情权纠纷(小股东查账被拒绝)
常见情形:
大股东控制公司,拒绝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股东会记录、财务报告;不提供完整公司资料。
应对措施:
1. 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查阅申请,写明查阅目的、申请查阅材料清单,留存送达凭证;
2. 公司拒绝或15日内不予答复,直接提起知情权诉讼;
3. 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阅;董事高管不保存账册造成股东损失,股东可以起诉赔偿。
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57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可以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 《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董事高管未依法保存公司文件材料,造成股东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五、公司盈余分配(分红)纠纷
常见情形:
公司有利润,大股东长期控制公司拒不分红;作出分红决议但拒不支付分红款。
应对措施:
1. 优先推动股东会作出包含具体分红金额、时间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2. 持有有效分红决议,公司拒不执行,直接起诉公司要求给付分红;
3. 无分红决议,原则法院不支持分红;例外:大股东滥用权利转移、隐瞒利润,损害小股东,可请求强制分红。
法律依据:
1. 《公司法解释四》第14、15条:有具体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法院判决公司分红;无决议一般驳回,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除外 。
2. 《公司法解释五》第4条:分红决议应当在决议或章程约定时间分红,最长不超过决议作出后1年 。
六、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
常见情形:
开会未通知部分股东、参会人数不足、表决比例不达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大股东操纵作出损害小股东利益决议。
应对措施:
1. 决议内容违法: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2. 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自决议作出60日内起诉请求撤销决议;
3. 根本没有开会、伪造签字:起诉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27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会议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 《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股东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不成立。
七、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
常见情形:
公司重大交易、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连续多年盈利不分红;公司营业期限届满继续存续,投反对票股东想退出公司。
应对措施:
1. 股东在股东会投反对票;
2. 决议作出60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收购价格;协商不成,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89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法定重大事项,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决议通过60日不能达成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90日起诉。
八、损害股东/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大股东、董监高滥用权利)
常见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侵占公司利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
应对措施:
1. 公司直接起诉侵权人赔偿损失;
2. 公司不起诉,符合条件股东履行前置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得赔偿归公司;
3. 直接损害股东个人利益,股东可以直接起诉侵权人赔偿个人损失。
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21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2. 《公司法》第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法、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纠纷
常见情形:
股东矛盾激化,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应对措施:
1. 优先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通过股权调整化解僵局;
2.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31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川盛豪(西昌)律师事务所
安文福 律师
2026年8月9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