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4 年我方客户与浙兴某汽贸先后签订两份批量卡罗拉汽车购销合同:
1. 第一份合同:50 台车辆,总价款 484 万元,浙兴恒汽贸支付 15 万元定金,后续双方因车辆交付数量差异另行签订《退款协议》处理尾款与服务费;
2. 第二份核心涉案合同:50 台卡罗拉汽车,总价款 436.5 万元,约定交车日期 2024 年 6 月 15 日,浙兴恒汽贸支付 25 万元,转账备注明确为购车定金。
合同签订后,我方客户第一时间向厂家锁定车辆、下达采购订单,并通过微信多次告知对方车辆已排产,催促对方正常履约。但距离约定交车日期仍有近 1 个月时,浙兴某汽贸单方提出终止项目、要求退还 25 万元定金,理由为第一份合同我方交付车辆不足,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
协商未果后,浙兴某汽贸向朝阳法院起诉,诉求解除第二份购销合同、我方双倍返还定金 50 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保全费,同时要求股东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败诉后,浙兴某汽贸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变更诉讼逻辑,不再主张双倍定金,改口称 25 万元为委托服务费,要求全额退还 25 万元,并由我方承担全部一二审诉讼费。
二、办案经过
(一)一审阶段代理思路
1. 固定核心证据:整理两份购销合同、25 万元转账凭证(备注购车定金)、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厂家车辆锁定订单、第一份合同《退款协议》、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
2. 抗辩核心观点 (1)涉案 25 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为定金,转账备注亦标注购车定金,法律性质为履约担保,并非委托服务费; (2)我方已提前锁定车辆、完成厂家排产,具备完整履约能力,不存在预期违约; (3)对方在交车期届满前单方要求退定金、停止履约,属于给付定金一方预期违约,依据《民法典》定金罚则,无权主张返还定金; (4)两份合同相互独立,第一份合同的履行瑕疵不能作为第二份合同解除、退还定金的依据,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不成立; (5)股东已提交完整审计报告,充分证明个人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浙兴某汽贸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阶段关键应对(对方变更法律关系)
对方二审更换诉讼主张,将 “定金” 偷换概念为 “委托服务费”,试图规避定金罚则。我方针对性提出三点抗辩:
1. 程序抗辩: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为双倍返还定金,二审变更款项性质、更换法律关系,属于独立新诉求,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二审不应直接审理,应驳回上诉、告知另行起诉;
2. 事实证据抗辩:合同文本、银行转账回单均清晰标注款项为购车定金,仅第一份合同退款协议出现 “委托服务费” 表述,不能推定第二笔 25 万元性质变更;微信记录可证实我方已订车待交付,未发生委托服务无法完成的情形;
3. 法律逻辑抗辩:对方系单方提前毁约,无证据证明我方丧失履约能力,不安抗辩权无事实支撑,即便按其主张的委托合同,违约在先一方亦无权要求退费。
二审庭审全程提交完整一审证据链条,无新增证据情况下,合议庭全部采信我方代理观点。
三、案件结果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全部 25 万元定金无需退还,浙兴某汽贸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3.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50 元由对方自行承担;
4. 股东王某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案件为终审生效判决,我方客户无任何资金损失。
四、案件办案亮点总结
1. 精准区分合同独立法律关系:成功区分两份购销合同履行边界,阻断对方以第一份合同瑕疵转嫁第二份合同违约责任的思路;
2. 击破对方变更法律关系的诉讼套路:针对原告一二审前后矛盾的主张,从程序、证据、法律三层完整抗辩,杜绝对方通过更换款项性质规避定金罚则;
3. 财产混同抗辩完整落地:凭借规范审计报告,彻底免除股东个人连带清偿责任,保护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
4. 清晰界定不安抗辩权适用边界:明确仅有主观担忧、无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客观证据时,不能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索要定金;
5. 完整保全交易损失:一、二审全程胜诉,客户无需退还大额定金,成功挽回数十万元经济损失,为批量汽车购销业务交易风控提供典型判例参考。
孙茂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