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律师
夏勇律师
湖南-怀化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X、周X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夏勇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代理人夏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周X,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周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周X名下有一与他人共有房产,该房产有抵押,并被多个案件查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周X有工资,但已被另案冻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周X名下的房产、工资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相应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2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周X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周X借款本金172673.33元及截止2021年10月19日所欠利息94440.31元(2021年10月20日开始的利息按年利率15.4%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3元。以上执行款项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赵振华

审 判 员  侯茂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向 成


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研究生。前公安,先后在怀化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工作1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2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