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秋菊律师
曹秋菊律师
四川-成都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绝大部分为电子证据,如何举证?

发布者:曹秋菊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陈X与被告税某经过网络认识,系朋友关系,原告陈X工作、居住在广州,被告税某工作、居住在成都。2011年,双方商议共同在成都购置商品房一套,后陈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向税某支付16余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及归还月供。后,陈X发现房屋并未登记其名字,多次要求税某增名或还款均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系双方共有,并要求税某配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一审法院仅以房屋现有登记情况,驳回了陈X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陈X委托曹XX律师代理其二审。

二审中,为证明双方具有共同买房的合意,曹XX律师指导陈X对其QQ聊天及短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提交了其手机费交费发票。

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X对本案诉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以及相应的份额。二审中,上诉人陈X提交了经公证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记录,虽被上诉人税某否认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印证其说法。同时,被上诉人税某也认可1XXX4的手机号为其本人使用的号码,而在QQ聊天记录中提及的税X的手机号码即为此号。另结合上诉人陈X通过银行转款的时间、金额与QQ聊天记录中提及的留言信息大致相符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之规定,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上诉人陈X提交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应为陈X与税X间的真实信息往来。被上诉人税X在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中多次提出诉争房屋由双方共同投资,属双方共同所有。同时,结合陈X通过银行向税某转款的时间、金额与QQ 聊天记录相一致等事实,本院认定上诉人陈X与被上诉人税某达成了诉争房屋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所有的合意,诉争房屋应属双方共同所有。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陈X享有诉争房屋42%的产权;

三、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陈X到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驳回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绝大部分证据均为电子证据,如何举证关系本案的结果。实践中,大量纠纷仅存在短信、微信、qq聊天等电子证据。根据相关证据规定,电子证据需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证明双方身份,实践中可以通过双方头像、发布的朋友圈照片、聊天记录中提到的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印证;

2、电子证据需保存好原始载体。所谓的“原始载体”包括聊天或短信的手机、电脑等,开庭的时候最好能当庭予以展示。实践中,保险起见,对于可能涉及纠纷或金额较大、争议较大的,为避免原始载体损坏、遗失等,导致不能出示电子证据,最好提前请公证处予以公证保全;

3、最好能与其他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民事案件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如果电子证据能与其他客观证据等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更容易被采信。比如本案中,聊天记录中出现的银行卡号、手机号及商量支付相关款项之聊天,与银行流水,手机交费凭证等相互印证。

为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建议出现纠纷时,寻求专业人士指导,更好的保留证据。

3、

曹秋菊律师自2011年开始从业,2013年取得执业证书(A证),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数百件,期间也参与了部分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