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商品房预售集体维权,杭州林嫦嬿律师代理购房者打赢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官司**
## 案情简介
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多名购房者向房产开发商购置新建商品房,双方签署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办理不动产权证期限,同时约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也未按期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双重违约**。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赔偿时,开发商提出两大核心抗辩:第一,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当直接扣除 57 天违约时间,减免相应违约金;第二,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参照房屋租金损失进一步调低违约金金额。
多名业主共同起诉维权,我方当事人为其中一名购房者,委托**杭州林嫦嬿律师**代理参与本次集体诉讼,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
本案难点:开发商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理由试图减免责任;同时抗辩违约金标准过高,在批量业主诉讼中,需要厘清疫情时间节点、签约时间,论证疫情是否能够作为本案免责事由。
##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林嫦嬿律师**梳理全套购房材料: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付款凭证、交房通知书、项目初始产权登记资料,结合本案签约时间节点,针对性组织代理思路。
1. **反驳开发商 “疫情不可抗力扣除工期” 的抗辩**:**杭州林嫦嬿律师**重点指出,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间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后。开发商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已经充分知晓疫情对工程建设可能带来的各类影响,仍然确定交房时间。该疫情不属于订立合同时 “不能预见” 的不可抗力,因此开发商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扣减逾期违约天数,不应当免除违约责任。
2. **厘清双重违约的起算截止时间**:区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两套违约计算周期。依据购房合同约定,准确核算逾期交房的起止日期;同时,交房之后起算 90 日办证宽限期,从宽限期届满次日起,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对照开发商取得项目初始产权证的日期,确定逾期办证总天数。
3. **合理调整违约金诉求,兼顾司法裁判尺度**:虽然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违约金标准,但考虑房产类案件司法实践,**林嫦嬿律师**主动将诉讼请求调整至日万分之一,既保障当事人合法赔偿,又规避因标准过高被法院大幅下调的诉讼风险。
4. **批量案件中固定个案全部事实证据**:虽然属于多名业主共同开庭,每一户房款、违约周期不完全一致,**林嫦嬿律师**单独梳理我方当事人房屋总价款、违约天数,精准计算两部分违约金金额,保证个案诉讼请求清晰、计算依据完整。
庭审当中,**林嫦嬿律师**围绕签约时间、合同约定、交房办证时间节点充分举证说理,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
##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杭州林嫦嬿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作出一审判决:
1. 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两项违约事实成立;
2. 认定案涉合同签署发生于疫情之后,疫情不可抗力抗辩不予支持,不扣减违约天数;
3. 判令开发商向我方当事人全额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全部按照我方调整后的日万分之一标准予以支持;
4.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在开发商极力主张扣减疫情工期、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成功拿到开发商赔付的违约金。
## 律师观点(**杭州林嫦嬿律师**)
结合商品房预售集体维权案件,**林嫦嬿律师**总结房产维权实务办案经验:
1. **疫情不等于开发商万能免责金牌**。只有**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发生的疫情**,才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如果买房签约发生在疫情爆发之后,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判疫情风险,再拿疫情要求顺延交房、扣减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 **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属于两项独立违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开发商延期交房,后续又拖延办理产权证,属于两项独立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分开计算,同时主张两笔违约金,不要误以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索赔中华人民共...。
3. **集体业主维权,也要做好每户个案区分**。批量业主一起起诉,每户购房总价、签约时间、收房时间会存在差异,不能直接照搬别人的计算结果,需要单独核算自家房屋的违约金,避免计算错误。
4. **注意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商品房合同经常约定日万分之二等高违约金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参考租金损失等综合因素酌情下调。起诉前要把握当地裁判尺度,合理调整诉讼请求,避免诉求过高被大幅删减,增加诉讼风险。
5. **证据保存要点:保管好购房合同、交房通知书、不动产登记公示信息**。一旦出现延期交房,及时留存开发商邮寄、推送的交房通知,查询官方不动产登记公示信息,确定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初始登记)的准确时间,作为计算逾期办证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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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商品房维权纠纷,欢迎委托杭州推荐律师林嫦嬿,擅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业主集体维权,精准核算违约金,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林嫦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