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歆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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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是什么

作者:李歆荣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5次举报

  1、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2、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3、合同撤销权的分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第一、二两种情况,系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行使撤销权。所以,《民法典》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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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歆荣律师2010年起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潮州中心公司担任法务专员,在职期间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身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潮州
  • 执业单位: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51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