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至今,已将近15年时间。也越来越多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那么第一个问题来了,谁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也即是指企业)如果存在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2.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企业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个问题:向哪个法院申请破产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也即为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第二条:同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一)广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以由省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经省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
就广州而言,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管辖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建设工程不及时验收的风险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