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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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发布者:李静龙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622人看过

前天,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该院首起“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5年前,吴某通过淘宝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之后便忘了这事,直到2017年5月,当其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早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因此,起诉要求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就其损失76314元(起诉时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

因网站关停无法找回

根据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FXBTC”网站于2013年11月注册,是一个比特币交易平台,通过收取手续费盈利。央行发布了相关公告之后,网站于2014年5月关闭。由于网站没有支付系统,因此在淘宝等平台上通过代理售卖充值码,用户购买充值码之后可以到网站上充值,再去购买相应的比特币份额。

案件资料显示,2013年5月,原告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支付价款500元,订单于当日发货、确认收货并显示完成。交易快照显示商品描述标注其店铺是比特币交易平台(FXBTC.com)官方店铺;商品是FXBTC.com人民币充值码。2013年11月30日,吴某向案外人黄某的支付宝账号转款共计19920元。

“FXBTC”网站由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法定代表人蔡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案外人黄某与蔡某系母子关系。

2013年12月,包括央行、证监会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FXBTC”网站在2014年5月发布的停运公告中表示,由于近期央行的政策,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包括无法充值提现,导致无法正常运营、决策困难等方面的问题,最终决定停止运营。为了方便用户提现,将开放网站至2014年5月10日,请广大用户在5月10日前尽快提现,之后将关闭网站。

吴某认为,“FXBTC”网站被关闭时,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数据显示,2013年底,比特币价格在1000美元左右。吴某持有的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为76314元。

该案目前还没有宣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比特币到底是不是合法的虚拟财产:

2018年11月,司法部官方微博转发文章《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首次进行了官方表态,转发的文章介绍了一起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件:

在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受让申请人名下持有公司的5%股份,股权转让款为55万元,其中支付25万元给申请人。因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对比特币等资产进行理财,且该部分资产已产生部分收益,两人签订合同时约定如期如数归还虚拟货币后,申请人代替被申请人向合伙企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未依约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财产,也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故而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与12.66个比特币钻石,共计4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0万元。被申请人辩称虚拟货币并非国内法定货币,在国内也无法流通,2017年9月央行还对虚拟币发布了禁令,所以虚拟币无法归还申请人。

深圳国际仲裁院表示,尽管比特币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在占有支配以及权利变动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该院还表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但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申请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深圳国际仲裁庭确认,被申请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申请人支付401780美元。

文章称,仲裁庭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契约纠纷。仲裁庭解释称,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教授、副院长武长海在谈及“深圳仲裁委确认比特币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时表示:首先,比特币的交易虽然不受国家强制性法律支持,但也没有说是违法,民法通常是支持其交易价值的,这也相当于认可了其财产性质。第二,既然通过合同约定了还款,即使以比特币及其交易收益为标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法的角度,当然应当支持。反之,如果比特币的交易是为了洗钱和违法犯罪活动,当然另当别论。

因此,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陈莹向媒体表示:“在2013年和2017年,监管都有公告,防范代币风险,对于比特币货币地位予以否认,但是对于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没有否认的。在这个案件里面,也会结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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