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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胜诽谤法官案

发布者:付亮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刑事自诉 |349人看过

基本案情

近年来,李某胜先后在多家公司务工,并多次以用人单位违规为由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并获得赔偿。2016年10月1日早上6时许,李某胜因对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判处的一起由其提起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案件裁判结果不满,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门口的地面上,以毛笔蘸黑色墨水书写“受贿、枉法裁判犯,阮某某、马某某、卢某某”,对该院三位法官公然诽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2016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李某胜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典型意义

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可以依法通过上诉、信访等合法合规途径进一步反映本人诉求,若发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如实举报。本案中,李某胜为泄私愤,在人民法庭门口,公然捏造事实诽谤法官,不仅是对法官的人格侮辱,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公安机关对李某胜侵害法官权益的违法行为果断处置,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典型意义。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李世寅)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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