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声律师网

你办的其实不仅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IP属地:湖南

李声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6:30-11:59

  • 执业律所: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74075399点击查看

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声|时间:2020年11月19日|8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邓**,曾用名邓**,男,1998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G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G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S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声,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S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9)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向**、黄**、邓**犯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S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向**、黄**、邓**、辩护人黄剑英、向厚福、张颖、李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向**、黄**、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向**、黄**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被劫财物均已追回,对四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舒**的辩护人黄剑英提出,抢劫数额应认定为1572元,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存在程序问题。经查,被害人卖淫行为违法,但其获取的嫖资可以成为抢劫对象;价格认证机构根据追回的被劫实物和被害人提供的购买凭证作出认定结论客观、真实;被害人系女性未成年人,侦查机关对其询问时,在其法定代理人因在外打工不能到场的情况下,通知了基层组织代表到场;同时公安机关对询问被害人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故上述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的辩护人张颖提出黄**系从犯。经查,被告人黄**参与预谋,实施威胁行为,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述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关于从宽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舒**、黄**、向**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止。罚金限被告人舒**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黄**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邓**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 全站访问量

    100843

  • 昨日访问量

    5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