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乾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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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火灾赔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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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作合同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216人看过


保险合作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    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        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内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代理人        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订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    %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    %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    %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    日前支付,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人民币    元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人民币    元后方进行手续支付。

3.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乙方提供的具体优惠费率如下:

1)建筑工程保险按造价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人民币    元,所对应费率为每万元造价为人民币    元。

2)建筑工程保险按面积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人民币    元,所对应费率为每平方米造价为人民币    元。

4.若甲方未能保证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人民币    元,乙方有权利不支付暂扣手续费。

三、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4.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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