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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没有肇事逃逸的法定解释权,驶离现场未必不能赔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5日|分类:保险理赔 |482人看过


保险公司没有肇事逃逸的法定解释权,驶离现场未必不能赔

保险理赔找理赔加,大家好,欢迎来到理赔纠纷的案例分享,今天通过一个案子,聊一聊机动车保险中对驶离现场和肇事逃逸认定的区别。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6日11时30分许,王娜驾驶轿车,沿南京市经五路立交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匝道口附近,与沿经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陈琴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擦,致陈琴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王娜未及时停车,并驶离现场。 当地交警大队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上述事故过程,并认定王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琴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陈琴被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在医院救治,王娜为陈琴垫付医疗费、护理费11万余元。在处理完人伤事故后,王娜就其垫付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1000元,尚余99000元以王娜肇事逃逸为由拒绝理赔。

归纳一下:

保险公司认为王娜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得出商业险拒赔的结论

王娜认为驶离不等于逃逸,条款中也没有驶离等于逃逸的约定,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娜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方陈琴伤害,由此造成的损害属于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理赔范围。损害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应在机动车三者险种理赔。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事实为“事发后,王娜未及时停车,并驶离现场”,并未认定驾驶人员王娜离开现场系逃逸,也未对王娜按肇事逃逸处理,所以保险公司以该理由拒绝理赔,不成立。

评析:结论比较明确,交通肇事逃逸是个依职权认定的问题,认定的主体是交警部门而不是保险公司。在交警部门没有认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解释将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等同于逃逸,缺乏法律的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今天的案例分享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转自理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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