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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遇车祸保险公司以其患病为由欲减责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317人看过


老人遇车祸公司以其患病由欲减

法院:老人自身疾病与事故造成后果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公司不能减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都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者购买的交强险先行赔付后,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倘若,在受害人本身就患有伤病的情况下又因车祸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和肇事者在赔付时是否能够减轻责任呢?结论怎么样,先买个关子,我们先一起来看看案件的始末。

   老人遇车祸 保险公司欲减责

    年事已高的老人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身体问题,年近古稀的刘大爷也不例外。长年的椎间盘突出和颈椎病一直困扰着他,虽然久病缠身,但也谈不上太严重。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他的身体状况雪上加霜。

    20171月一天的下午,李女士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驾驶非机动车行驶的刘大爷相撞,致刘大爷受伤。交警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大爷负次要责任。李女士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刘大爷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0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大爷因交通事故颈椎和胸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双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按理来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但双方却对赔付责任和金额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刘大爷的病史资料和司法鉴定结论可知,刘大爷的骨折虽为交通事故导致,但颈椎和椎间盘突出的问题并非交通事故造成,应该参照损伤参与度比例计算赔付责任。

  无奈之下,刘大爷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超出部分由刘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刘大爷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25.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刘大爷自身颈椎问题、椎间盘突出属个人体质问题,仅是造成事故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12万余元后,剩余部分按肇事者事故责任的大小,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80%承担1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一二审的裁判可知,受害人的自身疾病等个人体质状况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与事故造成的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因此减轻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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