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出卖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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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为准)
4.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
4.2挥发份: ;
4.3全水份: ;
4.4含硫量: ;
4.5焦渣特性: ;
4.6灰份: ;
4.7粒度: 。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 元/吨。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6.1煤炭检验数据以 为准。
6.2煤炭到货后,须先由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 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6.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汽车运输。甲方每 吨化验一次,连续两次不合格,甲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 吨化验一次,连续两次不合格,甲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6.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6.5在进煤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有权单独取作弊部分煤炭予以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纳的保证金甲方有权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7.3全水份大于 %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7.4乙方供应煤炭的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的,甲方有权按照 元/吨予以扣减;在4801-4900kcal/kg之间的,按照 元/吨扣减;低于4800kcal/kg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对于甲方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7.5乙方供应煤炭的基低位发热值在5000kcal/ kg---5500kcal/ kg之间的,每增加100kcal/kg,甲方同意在原约定价格的基础上增加 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之间的,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在原价格基础上增加 元/吨;大于5800 kcal/ kg的,价格不再上调。
7.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在原价格基础上按照 元/吨下调。
7.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在原价格基础上按照 元/吨下调。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委托第三方称重,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10.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项或多项即视为违约:
(1)未能或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任何义务;
(2)无正当理由干涉、阻碍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对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3)违反约定主张收益;
(4)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作为或因其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或既定事实。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立即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10.3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11.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1.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
11.3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12.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14.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4.4本合同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