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龙|时间:2019年09月30日|7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龙,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8)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日11时0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驾驶皖07/×××××号变型拖拉机从铜陵出发往青阳县某某镇方向行驶,行至某某线某某处,与行人施某发生碰撞,致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下车查看,让路人拨打120电话,随后自己拨打了122电话。
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到达现场后,将陈某带到事故中队。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候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微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让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