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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郭国林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7日|分类:知识产权 |2017人看过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在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同时,亦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制度。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权能转让给受让人的合同。它与著作权许可合同都是著作权人实现著作财产权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1.转让的权利范围不同:著作权许可转让的是作品的使用权,而著作权的转让,转让的是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权利。

2.是否变更权利主体不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不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而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改变原著作权的所有权人,受让人成为新权利人。

3.是否享有诉权不同。著作权许可的受让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出侵权诉讼,必须依赖于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而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4.是否有期限限制不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必须确定一定的期限,而著作权的转让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在司法判例中,往往当事人只是取得涉案作品的使用权,并未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其将涉案作品许可他人使用或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等行为构成侵权。所以,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是不同的法律范畴,被许可人如果没有合法取得许可人(著作权人)的授权,其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转让、复制、网络传播等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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