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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玉波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是一位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解决及法律顾问领域深耕多年的资深律师。咨询电话13955144666,以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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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触电坠落致人一级伤残侵权纠纷案:委托庞玉波律师,多方责任划分经典胜诉案例

发布者:庞玉波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事故经过

一名当事人因经营门店关停,在户外线杆处自行搭设脚手架拆除广告灯箱。作业过程中,当事人从脚手架坠落,当场身受重伤。事后经送医诊断,当事人出现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等严重伤情,后续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一级伤残,且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本次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额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身心也遭受了巨大创伤。

(二)纠纷产生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家属经过多方核实,认为本次坠落受伤系周边广告灯箱线路漏电触电所致。涉案漏电线路由周边商户架设,同时供电企业、通信设施管理单位、房屋出租方等多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疏漏。当事人遂将上述多方主体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责任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各方责任进行划分:当事人因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行承担 70% 责任;线路使用商户承担 20% 赔偿责任;供电企业、通信设施管理单位各承担 5% 赔偿责任;房屋出租方无责。一审判决作出后,案件多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结果,先后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合肥庞玉波律师接受本案上诉人(供电企业)委托,全权处理二审应诉事宜。

二、办案经过

(一)接受委托,全面梳理案件脉络

接到委托后,合肥庞玉波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开启系统化办案工作。首先,律师完整查阅一审卷宗、庭审笔录、公安机关接处警材料、司法鉴定报告、医院诊疗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梳理出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当事人受伤是否由触电直接导致;二是供电企业是否需要对第三方私拉线路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卷宗材料,合肥庞玉波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处疑点:第一,当事人入院诊疗记录中,仅记载高空坠落伤情,未出现电流斑、电灼伤等典型电击伤体征,无法直接佐证 “触电受伤”;第二,涉案漏电线路为第三方商户私自架设的私有线路,并非供电企业产权设施;第三,供电企业作为经营性企业,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限,无法强制制止用户私拉电线的行为。针对以上疑点,律师迅速搭建二审整体抗辩思路。

(二)固定证据,精准制定应诉策略

为夯实抗辩基础,合肥庞玉波律师多次前往事发地走访核实,结合《供电营业规则》《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区分线路产权归属、运维责任、监管权限三大法律边界。律师明确提出:供电企业的运维范围仅限定于自有供电设施,用户私自架设的线路,产权、管理、使用责任均归用户自身;同时,查处违法用电行为属于电力行政部门职权,供电企业无强制监管、制止义务,一审法院扩大供电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此外,针对原告主张 “接线错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引发漏电” 的观点,合肥庞玉波律师逐一拆解证据链条,主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坠落与触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当事人操作失误、脚手架不稳等其他坠落原因,从事实层面削弱对方核心诉求。

(三)庭审交锋,专业抗辩直击核心

二审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 “触电事实是否成立”“多方主体责任划分” 展开激烈辩论。合肥庞玉波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证据梳理,围绕两大核心焦点发表代理意见:

  1. 从事实角度,现有客观医学证据、现场证据均无法证明损害结果由触电造成,原告仅以单方陈述和事后漏电检测推定因果关系,证据链条不完整;

  2. 从法律角度,严格按照产权规则划分运维责任,明确供电企业不对用户私有线路承担检查、维护义务,同时厘清企业经营权利与行政监管权力的区别,否定一审强加的额外管理责任。

庭审中,合肥庞玉波律师逻辑严谨、条理清晰,逐一回应对方上诉理由,清晰阐述供电企业无责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全案证据、庭审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具体责任与赔偿结果如下:

  1. 受伤当事人自行承担 70% 的损失责任;

  2. 线路架设商户承担 20% 赔偿责任;

  3. 供电企业、通信设施管理单位各自承担 5% 赔偿责任;

  4. 房屋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虽然二审未改判,但合肥庞玉波律师提出的多项抗辩观点均被法庭采纳,法院充分考量了供电企业的权责边界,最终维持 5% 的低比例责任,成功为委托人规避了加重责任的风险,圆满完成二审代理目标。本案作为多主体混合过错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也成为当地同类侵权案件责任划分的参考范例。

四、律师观点

(一)案件核心法律解析

合肥庞玉波律师结合本案审理全过程,针对户外用电、高空作业、多方主体侵权等问题,总结出新颖且具备实务参考价值的法律观点,为广大市民、经营主体、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清晰指引。

  1. 高空作业人员负有最高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法院判决当事人自行承担 70% 主要责任,核心原因在于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未设置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合肥庞玉波律师提醒:两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属于高危作业,无论是否为临时作业,作业人都必须落实全套安全防护措施。即便现场存在漏电等隐患,自身违规操作、未尽安全义务,仍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自甘风险” 行为无法转嫁核心责任。

  2. 电力线路权责严格遵循 “产权归属原则”针对群众普遍存在的 “线路漏电就该供电公司负责” 的误区,合肥庞玉波律师作出明确解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施的运维、管理、安全责任,完全按照产权边界划分。居民、商户私自拉接的入户线路、户外广告线路,产权归使用人所有,线路老化、漏电、接线不规范等引发的安全事故,原则上由线路使用人承担首要责任。供电企业仅对主干电网、公共供电设施负责,无法定义务对用户私有线路进行常态化排查、维修。

  3. 区分 “企业权利” 与 “行政监管职责”,杜绝责任泛化这是本案最具参考性的新颖观点。合肥庞玉波律师指出:《电力法》中规定供电企业 “有权制止” 违法用电行为,该条款赋予的是民事劝阻权利,而非强制性行政监管义务。供电企业属于市场经营主体,并非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权力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的行为进行查处、断电、处罚。法院不能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转嫁到普通企业身上。同理,通信、物业等公用企业,仅对自有设施本身安全负责,不因他人私自利用自有设施违规搭建,就必然承担管理责任,责任认定需结合过错程度综合判断。

  4. 触电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坚持 “证据优先” 原则实践中,不少人身损害案件会推定 “高空坠落 + 线路漏电 = 触电受伤”,合肥庞玉波律师强调该推定不能随意适用。认定触电致人损害,需要形成完整证据链:包括医疗机构诊断记录、电击伤体征、专业机构漏电检测、现场监控、目击证言等。若仅有漏电检测结果,而无任何电击伤情佐证,无法直接认定坠落与触电存在因果关系。短时间轻微触电未留下体表损伤,虽客观存在,但主张触电侵权的一方,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二)风险防范建议

  1. 普通市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在户外线杆、通信杆上搭建广告牌、牵拉线路;进行高空作业时,务必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委托专业人员操作,杜绝无证冒险作业。

  2. 个体商户:户外广告灯箱、外接用电设备,必须请专业电工规范施工,安装漏电保护器,定期检修线路,夜间使用的户外设备,做到人走断电,消除漏电隐患。

  3. 公用设施企业:供电、通信等单位,做好自有设施日常巡检,发现他人违规搭线、搭建设施时,及时留存劝阻证据,明确自身权责边界,避免无端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寄语

人身侵权纠纷往往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责任划分更是案件胜负的关键。合肥庞玉波律师表示,处理此类案件,既要同情受害者的遭遇,更要坚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精准梳理证据、厘清法律边界,客观划分各方过错与责任。遇到人身损害、用电侵权、高空作业纠纷等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借助专业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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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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