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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发布者:徐和利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行政诉讼 |213人看过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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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15日内)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当事人就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恰当的,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的,撤销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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